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函发〔1998〕7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