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2022年9号公告对备案单证的政策做了调整,目前备案单证的内容为: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公告规定的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三,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Q
退税办理是不是期限已经取消了呢? A
不是取消了期限而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Q
我们出口版块在东莞,作为做生产型来做出口退税。我们想从购买成品改为委外加工,想变成不是买成品,从深圳这边出口或者内销。这个转变是否适用于贸易的出口退税政策?有没有什么办法争取政策? A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Q
有的时候中介帮我们报关,品名会写其他的品名,比如说LED的发光灯、底壳是分开出口的,我们报关的时候,跟税务系统比对的时候会失败,中介机构那边也不愿意改。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以后碰到,应该怎么处理? A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Q
有没有针对跨境电商行业出台的退税政策? A
跨境电子商务办理出口退(免)税,跟一般贸易的申报要求基本一致,企业需先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货物要取得报关单,如果是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要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且这些进货凭证的有关内容与报关单有关内容相符,要按照规定进行收汇等。
来源:深圳税务第二分局 深圳市深商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