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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扫描认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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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837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16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扫描认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扫描认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7〕169号

辽宁、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日前计划单列市与所在省其他地区之间相互通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包括自开票和代开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不能正常通过系统认证,造成部分纳税人2007年1月份取得的货运发票不能按期作为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单列市与所在省其他地区因上述问题无法正常通过系统认证的货运发票,待总局2007年2月初下发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子系统补丁程序后,重新进行扫描认证,认证相符的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计划单列市与所在省其他地区要加强征前审核,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规定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子系统采集数据,不再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方式采集。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纳税辅导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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