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8〕8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198号),本文自2007年7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清产核资中的资金核实审批工作由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