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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8〕21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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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P7/zbYd7B4lsY8AuEqYms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所字〔1998〕21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8〕21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5-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8〕213号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决定1998年对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由其总公司汇总缴纳1年,具体征收管理由你局负责,同时要做好企业恢复征税及汇总缴纳的基础工作。企业所得税税款在总公司所在地(呼和浩特市)缴人中央金库。
  二、有关地区国税局要严格按照《内蒙古国税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8]48号)的有关规定,积极与呼和浩特市国税局加强联系,沟通情况,做好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工作。
  附:呼铁局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汇总缴纳所得税成员名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到1997年12月31日已满,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按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缴纳企业所得税,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纳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1998年对铁路运输多经企业实施就地征收管理有困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可将管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多经企业,确定暂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税款在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缴入中央金库,并按照统一规定实施监管.
  二,铁路运输多经企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其与铁路运输企业是投资关系,是不同的纳税单位,因此,应严格区分,界定多种经营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不得违反规定转移收入,由运输企业负担的成本费用,不得从多种经营企业的应税收入中扣除.对纳入铁路工效挂钩范围的多种经营企业,其工效挂钩指标,应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铁路有关部门层层分解到企业,未经分解落实的,一律按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三,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的总机构需要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四,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适时做好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清企业户数和盈亏情况,衔接税法宣传和征纳税事宜,逐步理顺与铁路局,铁路分局多种经营企业管理机构的工作关系,抓紧组织收入,认真做好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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