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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字〔1998〕25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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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4 10: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gV5buMU9vZ76z/F2JErkr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财税字〔1998〕259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字〔1998〕25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6-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8〕25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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