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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知识微课堂》(音频版第二十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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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9 01: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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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丹东税务
标题:
《税收知识微课堂》(音频版第二十八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ODY1MDQ5MQ==&mid=2247500087&idx=1&sn=6b8c5a296a5a8751e4b877dadbe5c701&chksm=977d68a3a00ae1b5f93814bb67e3c64718f0138073d50611d77719378e98c920025b0332839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28 09:24
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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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个人转让家庭生活用房,听说“满五唯一”取得的所得是免征个人所得税,什么情况算是满五唯一?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Q2
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已缴纳入库的,是否还可以参与享受缓缴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的规定:“三、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Q3
纳税人收到留抵退税额后,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如何扣除?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Q4
我公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想问一下,本月新购进设备可以加计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的规定:“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Q5
我想问一下,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有什么最新规定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的规定:“一、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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