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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发〔1998〕29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套洒业集团经销公司广告宣传费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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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4 10:5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0IPJcrY0QUV+H34U+g11+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函发〔1998〕29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发〔1998〕29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套洒业集团经销公司广告宣传费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8-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套洒业集团经销公司广告宣传费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批复
内地税函发〔1998〕298号

巴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河套酒业集团经销公司广告宣传费是否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请示》(巴地税发[1998]291号)收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5号)精神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不论发生在生产企业还是销售部门,均不得在税前列支。因此,你盟河套酒业集团经销公司的广告宣传费不得在税前列支。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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