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886
  • Tax100会员 33202
查看: 655|回复: 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函〔1998〕17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489
2020-6-14 10: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fGanY8cXzCufqyZFTOCH4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函〔1998〕17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函〔1998〕17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9-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函〔1998〕17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问题,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7]48号)中的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的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执行。
  二、对汇缴企业和汇缴成员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财产损失、亏损弥补等税前扣除问题(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以外)应由自治区级汇缴成员企业向所在地方管税务机关申请,逐级报批。
  三、《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