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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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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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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460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6〕42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3-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3月14日起,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0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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