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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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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4 10: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54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0〕5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3-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0〕5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现就白银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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