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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8〕22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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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4 10: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ceo+4plpDlvrtvPPhCdRv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1998〕22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8〕22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8〕22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由各盟市自行设计。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从1999年起先在我区的上市股份公司试用,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上市股份公司使用新申报表的实施方案,与上市股份公司名单一并于1999年1月10日前上报区局。
  三、上述申报表区局不统一印制,由各地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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