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8〕22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由各盟市自行设计。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从1999年起先在我区的上市股份公司试用,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上市股份公司使用新申报表的实施方案,与上市股份公司名单一并于1999年1月10日前上报区局。
三、上述申报表区局不统一印制,由各地自行印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