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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9〕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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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kiJpYCoKr0yi9klrGZIOV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1999〕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9〕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9〕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政发[1998]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为支付赔偿金。赔偿范围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有条款执行。
  赔偿义务机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四条 国家机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
  (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负责返还;
  (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负责向同级财政机申请返还。
  第五条 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具体安排数额,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预算如有结余可结转使用。当年实际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上年预算结转与本年预算安排之和的部分,从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
  第六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机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级财政机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然后再向同级财政机申请核拨。赔偿数额较大且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向同级财政机申请预拨,财政机应当在一个月内预拨到位。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应当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后,三个月内向同级财政机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
  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上交财政的财产时,应当向财政机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文件或文件副本: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申请书;
  (二)赔偿义务机作出的赔偿决定;
  (三)复议机复议决定书;
  (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
  (五)赔偿义务机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六)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凭据;
  (七)财政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财政机对赔偿义务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财产已经上缴财政,但应依法返还赔偿请求人的,应当在两个月内返还;
  (二)申请核拨已经依法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在两个月内核拨。
  追偿和预拨的国家赔偿费用,应当由财政机在拨款时予以扣除。
  赔偿义务机对财政机核拨的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的财产有异议时,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 赔偿义务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以及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财政机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赔偿义务机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赔偿损失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责任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部分国家赔偿费用的,依据责任大小,追偿金额为责任者月基本工资额的一至十倍。
  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或者抵顶应由财政机核拨赔偿义务机的赔偿费用,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收据或者其他凭证,赔偿义务机应当将收据或者其他凭证副本报送同级财政机备案。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机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一)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未按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如赔偿义务机无正当理由拒不上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财政机可从其有经费中扣除,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有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复议机和有司法机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机应当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各级审计、监察机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财政机和赔偿义务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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