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巴盟热力公司向用户收取供热并网工程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函〔1999〕9号
巴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巴盟热力公司向用户收取供热并网工程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巴地税发[1998]5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规定:
一、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财政部或会同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二、除上述规定者外,欺了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你盟热力公司向用户收取的供热并网工程款如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即不必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应列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