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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1999〕13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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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4 10: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hJeRl9tQt5Efq+yhQpcsW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函〔1999〕139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1999〕13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6-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函〔1999〕139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198号),本文自2007年7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对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如能提供财政、劳动等部门出具的审批认证手续,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如不能提供上述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对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对以前没有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其又不能提供财政、劳动等部门出具的审批认证手续,一律不能按工效挂钩工资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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