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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纳税人应在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二、对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可授权纳税人所在地盟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但未经授权的,不得擅自进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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