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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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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1300015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124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目前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包括废旧物资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采集、传输环节存在的纳税人不按规定采集清单数据、清单数据采集录入错误、误将非增值税抵扣凭证(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海关征收的滞纳金凭证等)填入清单、税务机关漏传数据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和传输管理,现将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采集和传输的完整、准确、及时,确保清单采集数据与申报抵扣数据、采集数据与上传数据的一致性,做好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采集工作。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以提高数据采集和传输的质量。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填报的清单,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三、目前通过审核检查发现纳税人填写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数据不规范问题较为突出,为便于纳税人准确填写清单,税务总局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的编制规则和有关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见附件),请各地尽快告知纳税人。
附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填制规范

附件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填制规范

目前,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已通过H2000通关系统开具,H883通关系统已基本退出实际运行。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在H2000通关系统中共有22位,各位的含义是:号码前4位为各海关代码;第5至8位为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其中“1”为进口标志,“0”为出口标志;第10至18位为报关单编号;第19位为征税标志,其中“-”为正常征税标志,“/”为补税标志,“#”为退税标志,“D”为删除标志,“@”为违规补滞纳金标志;第20位为税种标志,其中“A”为关税标志,“L”为增值税标志,“Y”为消费税标志,“I”为特别关税标志;第21位至22位为一票报关单所产生的专用缴款书顺序号。
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020720061074517594—L02”为例,纳税人填制抵扣清单时,包括“—”、大写英文字母“L”在内的22位号码必须填写完整,其中英文字母“L”一律为大写。H2000通关系统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上一行打印的四位日期如:“(0609)”不属于缴款书号码,不应当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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