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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1999〕26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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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4 10: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29L3SrjfQT+vnwOuKb66d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函〔1999〕26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1999〕26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0-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地税函〔1999〕26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本文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5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请各地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开展工作、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质量。
  二、各地还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但要以不搞重复检查、尽量扩大检查面为原则。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对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区局,总结材料的内容不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一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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