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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9〕6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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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0zWA7d0L1lq+mia3ugkjh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所字〔1999〕6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9〕6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9〕6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4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审核确认,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及汇总成员(名单附后),在1999年、2000年由总公司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审核确认,内蒙古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 (名单附后)以内蒙古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为汇总单位,在呼和浩特市汇总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在我区实行汇总纳税的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及所属汇总成员;内蒙古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当年发生的费用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7]4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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