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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个人住房相关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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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7 21: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芜湖税务
标题: @纳税人,个人住房相关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请收好!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gyMjgzMA==&mid=2652962169&idx=1&sn=a97773b0876ca556917e843180db8eee&chksm=bd3737388a40be2e753997e5a087cf3455fea8fce46c5df973dee957ff410eaf6ce1cb4b8f7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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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0-27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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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个人住房免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换购住房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退税的优惠政策,除了退税政策,还有哪些和个人住房有关的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呢?下面和税小皖一起来看看吧~
一、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出售商业用房不得享受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税发〔2007〕33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
二、房屋赠予

符合条件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离婚析产分割房屋产权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房屋拆迁补偿款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0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0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弋江区税务局
审核:芜湖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
编发:芜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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