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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一罚[2022]141号
案件名称 南京***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南京***路桥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薪金支出19684002元,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薪金支出25294906.28元(含劳务派遣人员和季节性用工),其当时由于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到位,未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788.92元。2017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薪金支出24927988元,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薪金支出37630729.26元(含劳务派遣和季节性用工),其当时由于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到位,未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和事业人员绩效补差部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3076.96元,因人员变动较大,以上个人所得税现已无法代扣代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名称 南京***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39127J
处罚结果 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一百五十罚款计305798.82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0-1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0-1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税乎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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