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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税暖心 非常满意|“你问我答”话《指引》——境外直接投资篇(总第十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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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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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7 19: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和平税务
标题: 津税暖心 非常满意|“你问我答”话《指引》——境外直接投资篇(总第十九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DQ4NjcwMQ==&mid=2247517450&idx=2&sn=8866607e98fc2d45500649f81e4a85ff&chksm=9f40c8c8a83741dea264f42acc6395d2aa6ded2077e1f562a22862e9b9ee965261177fcf060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27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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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积极推动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走出去”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110个税收协定(安排、协议)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共性涉税问题,编制了《“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年修订版)。

为方便纳税人学习《“走出去”税收指引》,天津市税务局将分不同专题版块推出《你问我答话〈指引〉》,希望能为“走出去”纳税人进一步学习掌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提供帮助。




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因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依据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五十二条所列示情形之一的,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拒绝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请求。
企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总局书面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和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



问:企业按照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申请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6号)规定,企业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相互协商申请的,需要注意:

01
应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和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
02
如税务机关在相互协商过程中要求企业进一步补充提供资料,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
03
提交的资料应同时采用中文和英文文本,向税收协定缔约双方税务主管当局提交资料的内容保持一致。
政策依据
01
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的有关规定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
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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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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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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