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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海涛声] 支付此类利息,取得“免税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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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2-10-27 18: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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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海涛声
标题: 支付此类利息,取得“免税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27 00: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g1MDgzOQ==&mid=2650386557&idx=1&sn=b5ace827fa01582b1b4252b03551a2bb&chksm=88b40845bfc38153c76959b64e3907bc880930023566cb70f930d5bca9c32a5afa1d2f0e30b4#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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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统借统还利息取得“免税发票

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
解析与风险应对
第2章 税前扣除常见疑难问题
2.3.7 支付统借统还利息取得“免税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任何经济业务只要说到发票,就必然要涉及相关增值税问题。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相关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在没有特定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799个实务问题解答;161个案例分析;
全书目录请点击此处查看)
就企业集团与集团内下属单位之间发生的统借统还业务而言,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第七目的规定,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诚然,如果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以及资金借贷业务不符合统借统还条件而收取利息的,均应按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可见,如果符合统借统还业务的条件,资金统借方按规定收取的利息是免征增值税的。那么,资金统借方向统借统还资金的使用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就自然只能是“免税发票”。资金使用方取得资金统借方按规定开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
深度思考8:
在统借统还业务中,资金使用方如果取得资金统借方开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使用方可以将该份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吗?
——摘自《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实务解析》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解析与风险应对”之第2章:税前扣除常见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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