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
享受条件
| 饮水工程
| 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 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
优惠内容
| 契税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
印花税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增值税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优惠对象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
优惠期间起始
|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
优惠政策
|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特殊情况
| 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政策适用情况
| 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
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
执行期限
| 2023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