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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4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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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858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9〕41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4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07-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9〕1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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