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0〕4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转发给你们,前文作废,以此文为准,区局的补充规仍按内地税字[2000]10号内容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