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伊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0〕43号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伊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请示》(呼地税政字[2000]第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征收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问题报告的通知》(内政发[1997]45号)规定,“九五”期间,我区凡经批准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从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律给予三年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内蒙古伊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1996年上市,该项优惠政策已执行到期。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内政传发[2000]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授予民族自治地方的所得税减免权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所得税减免政策是属越权行为。
因此,对内蒙古伊利股份有限公司,自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就恢复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