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2000〕4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和审核确认,进行所得税处理,所称“税务机关”是指主管国税机关。
二、《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以及整体资产置换交易双方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有关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上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后,进行有关所得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