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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0〕9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民政福利企业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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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4 10:3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n8dwT5+slsgpv5X8MbY4W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00〕95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0〕9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民政福利企业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8-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民政福利企业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0〕9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确保对民政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准确执行,防止部分企业假借民政福利企业骗取减免税优惠,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发[2000]70号)工作的进行,区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民政福利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摸清底数。民政福利企业换证工作在10月15日结束,各地可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准确掌握民政福利企业户数,并以上年度的减免税情况为依据,查明减免税户数和减免税金额。
  二、条件认证。在准确掌握民政福利企业户数的基础上,对已办理减免税手续和正在申请减免税的民政福利企业,各地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第九条的规定条件进行一次重新认定,即要保证该项优惠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又要保证其到位率。
  三、清理整顿。企业办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只是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一个条件,对其中不符合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各项条件的企业,应坚决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对已享受减免税资格外,还要追缴其减免税税款。
  四、总结上报。各地应在11月15日完成对民政福利企业的清理检查工作,填写《民政福利企业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一并上报区局。
  附件:民政福利企业清查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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