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和收入级次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0〕7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自治区级财政收入的范围,加强自治区级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促进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的有效配合,保证税款按级次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务局征收的自治区级财政收入的范围
1、自治区境内各银行、保险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自治区直属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自治区直属部门和单位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缴纳的税费。
3、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向我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全部文化事业建设费均属自治区级财政收入。
二、为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原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所管辖的纳税企业不变,另再将包头钢铁公司、包头稀土高科技股份公司、包头铝厂、内蒙古电力管理局(包括海渤湾电厂)、大兴安岭林管局的所得税、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呼和浩特地区内所有非银行金融企业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改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直接进行征收管理。
三、除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直接征收的自治区级财政收入外,其他属地方税务局征收的自治区级财政收入,由盟市地方税务局代征,就地缴入自治区级金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