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2000〕58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5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