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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金智库] 基建项目融资的36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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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2 00: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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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启金智库
标题: 基建项目融资的36条红线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21 21:4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69312&idx=5&sn=e31edbaea34ced20fe55de7687792d0f&chksm=ea9dab44ddea22524b38523a0f63f5abe2cf467d30ae2effd4d5f09f189ef9f7e25685a485a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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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报名【11月4-5日济南|城投平台/金控/央国企开展保理、供应链金融及其资产证券化、融资性贸易风险识别防范的最新实务和案例专题培训】
一、基本红线
基本红线共有4条,36条中的32条都是根据这4条衍生出来的,它们属于最基本的原则和底线。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来自1995.10.01《担保法》: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事业单位不得以国有资产或其他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
来自2010.06.10 国发[2010]19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3.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举债或提供担保,不得在法定限额之外举债。
来自2014.09.21 国发[2014]43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 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 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

4.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只能以合规发行债券的方式举债,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或提供担保。
来自2015.01.01《预算法》:


  •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 除前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 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二、金融机构行为红线
本部分有11条红线,是针对金融机构在向基建项目提供资金时,不能越过的红线,由于篇幅所限,这里就不一一列举来源了。
1.金融机构不得在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情况下放贷。
2.金融机构不得违规向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融资平台放贷,不得违规接受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规担保。
3.地方政府不得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违规进行土地融资。
4.地方政府不得对重大工程项目融资承担还款责任,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显性和隐性担保。
5.金融机构不得进行土储贷款或以土储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6.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规新增融资平台贷款,严禁接受地方政府担保兜底,不得通过各种方式违规新增政府性债务。
7.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融资不得接受政府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担保。不得通过违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违规开展PPP项目等方式变相举债。
8.不得违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程、货物、融资行为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得在预算外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9.国有金融企业、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不得违规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融资,不得接受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违规担保,不得以明股实债、保本保收益、承诺回购投资本金、多层嵌套、资金池、违规PPP等形式变相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融资。
10.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要防范存量隐性债务资金链断裂,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
11.金融机构开展隐性债务置换,不得对债权债务关系不清晰、对应资产缺失,项目不具备财务可持续性的债务进行置换。
三、融资平台企业行为红线
这13条红线是针对融资平台提出的规范,从一个侧面解释了,政信项目靠谱的原因。
1.融资平台要与政府切割,公益性项目不得通过融资平台融资,政府不得通过融资平台举债,融资平台和政府各自承担各自债务。
2.学校、医院、公园、政府办公场所、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或申请发债的城投企业。
3.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事业单位不得以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方式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或增信。
4.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5.无自我偿债能力的融资平台不得发债,政府不得对此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
6.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不得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得采用BT方式,项目公司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政府不得回购社会资本方股东股权,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
8.申报债券的企业不得存在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在企业兼职,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企业资产,债券不得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的虚假陈述、误导性宣传,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债券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纯公益性项目不得作为募投项目申报债券,必须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中长期财政可持续作为重要约束条件,坚决杜绝脱离当地财力可能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9.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地方国有企业外债,不得为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提供担保。
10.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专项债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的重大项目项目单位。
11.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12.项目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为项目资本金:
(一)项目法人的债务性资金。
(二)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筹措的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
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可以分红或取得收益
在清算时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务性资金
(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
(四)“名股实债”。
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
13.专项债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
(二)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二)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企业补贴等。
(三)不得用于土地储备项目、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房地产相关项目、棚改(除存量项目)。
四、PPP项目
这里说一个概念哈,PPP项目不是纯正的政信项目,可以说是伪政信,因为项目的参与方不单有政府机构,还有社会资本(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各类型企业 )。这类项目的融资是有严格的红线的:
1.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
2.地方政府在参与PPP项目或设立投资基金时,不得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3.未通过财承论证的项目不得采用PPP模式,社会资本单独组建项目公司,政府不承担股权投资支出责任,使用者付费PPP模式中政府不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每年度PPP项目预算支出责任不得超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10%。
4.政府不得参与仅为项目提供融资、不参与建设或运营的PPP项目。
5.PPP项目不得未经采购程序直接指定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代表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合同中不得约定由政府方或其指定主体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不得弱化或免除社会资本的投资建设运营责任,不得向社会资本承诺最低投资回报或提供收益差额补足,不得约定将项目运营责任返包给政府方出资代表承担或另行指定社会资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担。
6.PPP项目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
7.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及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的PPP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8.PPP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
(一)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
(二)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
(三)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
属于上述第(一)、(二)项不得入库情形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予以清退:
(一)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
(二)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
(三)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
(四)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
(五)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以上就是关于基建项目融资36条红线的基本介绍,这36条对政府机构在政信项目中融资操作做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政信项目违约风险低且靠谱的原因。
来源:稳盈资讯
2022年10月28-30日 产融公会&启金智库 将在 杭州 共同举办 城镇化投融资高级研修班(第十二期)融资平台转型发展、核心资产培育与REITs、EOD模式与未来社区、依托公共资源精准谋划项目、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与上市公司实务和案例
【课程提纲】
第一讲、疫情冲击和新基建背景下多元化融资方式与融资平台转型发展
(时间:10月28日上午9:00-12:00 )
· 主讲嘉宾:罗桂连,[产融公会]城镇化投融资学友会班主任
一、城镇化投融资背景与形势
二、项目融资的要点与案例
三、融资平台转型发展
四、答疑与交流
第二讲、培育核心资产、盘活存量资产与公募REITs的要点与案例
(时间:10月28日下午14:00-17:00 )
·主讲嘉宾:罗桂连,[产融公会]城镇化投融资学友会班主任。
一、培育核心资产
二、盘活存量资产
三、基础设施公募REITs
四、小结与建议
五、答疑与交流
第三讲、未来社区和EOD模式的项目创建、投融资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
(时间:10月29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郭树锋,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一、 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逻辑分析
二、浙江未来社区理念引领城市有机更新的顶层设计、项目创建、投融资安排实务和案例
三、EOD开发模式下基础设施投融资最新实务和案例分析
四、答疑与交流
第四讲、有效利用公共资源策划谋划项目的实务要点与案例分析
(时间:10月29日下午14:00-17:00 )
·主讲嘉宾:蒋中松,浙江深度求索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一、项目策划谋划的现状与形势
二、利用公共资源策划谋划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有效利用公共资源谋划策划项目的要点与案例
四、答疑与交流
第五讲、股权基金参与泛基建、不动产投资和城市更新/片区开发实务经验和案例
(时间:10月30日上午09:00-12:00)
·主讲嘉宾:B老师,某基础设施类央企旗下大型投资基金副总经理
一、新周期的泛基建政策及市场环境解析
二、经济周期变化带来的商业模式再造
三、案例解析
四、答疑与交流
第六讲、地方城投参与股权投资、利用投资基金培育产业和运作上市公司实务经验和案例
(时间:10月30日下午14:00-17:00)
·主讲嘉宾:许荣伟,上海君桐资本合伙人
一、城投公司面临的20大困境“突围”
二、盐城东方集团参与股权投资的成效经验
三、城投公司股权投资转型经验
四、城投公司收购上市公司实务
五、城投与私募股权基金合作实操
六、答疑与交流
2022年11月4日-5日(周五/六) 济南 举办《城投平台/金控/央国企开展保理、供应链金融及其资产证券化、融资性贸易风险识别防范的最新实务和案例专题培训》,诚邀您的加入!
【课程提纲】
第一部分、城投平台/金控/央国企当前业务融资模式转型及开展应收应付账款融资和供应链金融业务实务要点
(时间:11月4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张爱和,曾任某大型建筑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负责人,某股份制银行和某城商行对公团队负责人。在交易银行、保理和供应链金融领域有长达20多年的深入研究和实务实践。



1、城投平台业务定位、经营现状和转型必要性
2、城投平台的融资行为如何判断是否涉及隐形债务?城投平台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业务背景逻辑是什么?
3、城投平台融资现状及业务转型的典型案例
4、央国企、城投平台和资本成立SPV项目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的各方诉求和落地成功因素有哪些?典型模式案例
5、金控平台、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等主体的业务现状、转型思路、发展方向和经典案例解析
6、城投平台和央国企在基建、能源、医药等几大领域的典型融资模式案例
7、地产业务融资途径还有哪些,地产公司和城投公司的合作方式及案例
8、央国企对内外担保规定要点解析
9、压降两金的方式有哪些?应收账款出表N种案例解析
10、有效盘活固定资产的政策背景下,看城投、央国企和资本各路诸侯如何行动?
第二部分、城投平台/金控/央国企设立保理、供应链管理、贸易公司的动机、实践现状及创新业务成败案例解析
(时间:11月4日下午14:00-17:00 )
·主讲嘉宾:张爱和,曾任某大型建筑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负责人,某股份制银行和某城商行对公团队负责人。在交易银行、保理和供应链金融领域有长达20多年的深入研究和实务实践。



1、城投平台和央国企布局供应链金融现状
2、体系内业务和体系外业务如何抉择?保理公司的定位究竟是为了盈利还是服务产业链?
3、体系内保理公司为什么存在业务瓶颈?体系外业务的方向在哪?某央企保理公司市场化业务成功案例
4、城投平台开展供应链贸易的动机是什么?操作模式有哪些?实践成败案例剖析
5、城投平台和外部产业机构混改成立供应链公司开展产业金融的典型案例
6、混改的保理或供应链公司授信过程,如何解决不同股东担保问题?
7、某些央企保理公司为什么不用传统保理债权ABS而是采用代理ABS的财务视角解析
8、某些城投平台和央国企旗下保理公司倾向开展通道类业务有哪些?
9、城投平台和央国企旗下保理公司之间的再保理业务产业类型和动机是什么?典型案例分析
10、以江浙地区某些机构开展大宗供应链金融的创新模式案例看如何真正转型产业金融
第三部分、城投和央国企供应链ABS/ABN实践案例详解
(时间:11月5日上午9:00-12:00 )
· 主讲嘉宾:赵晟阳,中原银行总行和郑州银行总行投资银行特约顾问。
原某国有股份制大行银行省分行公司部总经理,原顺丰控股金融BG华中区域负责人,现任头部保理公司业务总经理。实操资产证券化规模突破1000亿,储架规模突破4000亿。服务城投、建工、煤炭、地产、钢铁等多个热点行业。实际操作案例如下(部分):苏宁置业供应链ABS,碧桂园地产供应链ABN,佳源供应链ABS,雅居乐供应链ABN,中铁十局供应链ABS,中铁建设应收账款ABS,徐工矿机供应链ABS,泰达股份供应链ABS,国内首单票据类N+N供应链ABS等。



1、当下城投、央国企融资结构环境分析及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的诉求下ABS井喷发展的逻辑分析
2、如何正确理解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及关于央企开展ABS业务增信问题的回复
3、关注城投、央国企ABS违约案例、反向探析资产证券化业务关注要点
4、城投融资结构新的转型方向:非标转标案例解析、福建省首单-单SPV-CMBS案例解析、基础设施公募REITs政策逐步完善、市场不断扩容,新的机遇和挑战在哪里?
5、城投和央国企供应链ABS业务落地实操:某城投安置房信托受益权ABS、保障房ABS、租赁住房ABS、购房尾款ABS、供水收费收益权ABS、供应链ABS、某央企代理ABS、出表ABS等实际案例
6、趋严监管背景下、上交所、深交所及交易商协会、基协对ABS的资产发行及挂牌指导意见分析
7、城投供应链业务未来发展方向研判
第四部分、融资性贸易的风险识别、诉讼案例解析及有效防范
(时间:11月5日下午14:00-17:00 )
· 主讲嘉宾:刘冬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与证券部主办律师、保理与供应链金融律师团队华北负责人,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



1、什么是融资性贸易?融资性贸易、 贸易融资、供应链融资、供应链金融等概念典型要素对比分析
2、融资性贸易七大交易模式及典型特征;国资委等监管部门如何判断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如何避免虚假仓单、重复质押的问题?
3、融资性贸易所涉资金风险、法律风险、税务风险等多维度风险分析 :
4、融资性贸易合同4个纵向历史演变过程;
5、银行、保理公司等保理商参与到融资性贸易中的风险分析:融资性贸易中法律关系的认定;融资性贸易中,保理商的善意判断;保理商参与应收账款债权人虚构应收账款如何定性;
6、司法实践1:保理人+融资性贸易or循环贸易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终887号
7、司法实践2:保理人的“明知“:排除“应当知道而不知道”
8、融资性贸易的风险案例实证研究及裁判建议:
案例1:长三角地区集中爆发的钢贸危机:“中铁物流事件” ;
案例2:青岛港德正系诈骗事件;
案例3:上海电气应收账款逾期事件 ;
案例4:上实发展应收账款逾期事件;
案例5:佛山中金圣源铝锭事件现货仓单暴雷事件;
案例6:秦皇岛港铜精矿失踪事件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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