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批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0〕10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198号),本文自2007年7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批规范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批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给予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严肃的工作,因而要纳入我区的规范化管理系统中进行考核。
第三条 允许抵免的投资必须是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投资,只能是在已有生产项目上的投资,对新建、扩建投资不允许抵免。所称的国产设备,为除整机进口以外的一切国内制造、组装的设备。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数额为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或按规定取得的普通发票中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第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只有企业自筹和向银行贷款形成的投资允许抵免所得税,财政拔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所得税。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组织。
第二章 企业申报
第六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
第七条 企业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国税发[2000]13号文附表1);
(二)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四)省级以上经贸委审批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企业发生调整技术改造项目技划、改变投资概算等事项时,应在收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后一个月内重新办理投资抵免申请手续
第九条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送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条 对企业(含汇缴成员企业)的投资抵免申请,分投资抵免资格审批和投资抵免金额核实两部分。
第十一条 投资抵免资格审批为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投资抵免申请报告,然后逐级审核,并以正式文件上报,最终由自治区地税局审批。
在审核时限上,主管税务机关为20日,盟市地税局机关为10日,自治区地税局为一个月。
在审批权限上,企业申请抵免所得税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处(科)审核后,拟文报分管局长审批;抵免数额在500-1000万元的,由区局局长最终审批;抵免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局长常务会研究审批。
第十二条 凡未经自治区地税局进行资格审批的投资抵免申请,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投资抵免金额核实工作由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完成。
第十四条 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日内,企业应将本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实际投资额,按规定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国税发[2000]13号文附表2),并附购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将有关情况与自治区地税局批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相核对,在20天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第十五条 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内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国税发[2000]13号文附表3)。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第十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时,要以各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数额为依据。
第十七条 汇总纳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审核上报汇总纳税企业递交的属其成员企业的投资抵免申请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自治区地税局和盟市级税务机关在完成投资抵免资格审批工作后要进行备案,分户管理企业的申报资料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核、审批文件;主管税务机关要分户建立企业的投资抵免档案和台帐,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逐年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和未抵免的投资额(投资抵免台帐附后)。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每年上报《减免税项目统计表》时,应在表中增设“投资抵免”一栏,统计年度的投资抵免所得税数额。
第二十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在折旧期内将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地税局决定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纳入规范化管理进行考核。考核依据为各组织责任人职责账户中“减负税管理”科目下的“工商各税企业所得税减免”子目或各地自行设置的其他相关科目,考核方法为以“工商各税企业所得税减免”子目分值的40%为基数,划分扣分因素,并设置各项扣分因素所占的扣分权重,累计扣分。各项扣分因素及其扣分权重如下:
(一)检查时发现企业申报资料不齐全或报表填写不完整,权重15%;
(二)投资抵免资格审核或金额核实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权重10%;
(三)企业未按期递交投资抵免申请报告,而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抵免申请手续,权重10%;
(四)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投资抵免金额有错误,权重15%;
(五)对投资抵免企业未进行分户备案以及未建立档案、台帐、或以上各项工作不够完善,权重10%;
(六)应上报而未上报投资抵免所得税金额,权重10%;
(七)经检查发现企业有骗取抵免所得税、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将已抵免税额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抵免税款等行为,权重20%;
(八)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疏于对汇缴成员企业投资抵免进行管理,或汇总纳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擅自审核上报汇总纳税企业递交的属其成员企业的投资抵免申请报告,权重10%。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