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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三峡电站水资源费阶段性缓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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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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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1 04: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门税务
标题: 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三峡电站水资源费阶段性缓缴指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yODI3MDEzMQ==&mid=2650339105&idx=2&sn=c44e88af41dfa2665baf16c0e5dda5d9&chksm=f058de7dc72f576b1dffb43bb9824a769117d6c3f687a3ac0489f654c55f6047a3a9b776c78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20 15:14
二维码: -
1.政策内容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相关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三峡电站水资源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2.适用主体
政策的适用主体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企业单位、自然人均不适用该项缓缴政策。其中,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在我省暂只涉及特定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此次缓缴的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在缓缴之列。
3.执行时间
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按照申报期的口径来掌握,只要在此期间应申报缴纳上述非税收入的,全部缓缴一个季度。
4.办理流程
符合缓缴三项收费规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需另行提出缓缴申请,无需额外提供证明材料,正常办理缴费申报后即可自动享受缓缴政策。
代征单位受托代征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符合缓缴规定的,代征单位在缓缴期间不予代收,也无需办理申报。
5.缓缴到期处理
在不出台新政策的情况下,2023年1月、2月、3月分别缴纳2022年10月、11月、12月缓缴的费款。
6.前期代征单位已代扣费款处理
代征单位已经在2022年10月1日前代扣但尚未向税务机关解缴费款的,按正常申报缴纳流程办理。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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