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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0〕14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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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4 10: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f0bBFj/eiXHZo1cPIS/aD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00〕14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0〕14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0-10-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0〕147号

通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粮食购销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粮食企业取得的代储费是否征税问题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相互代储的政府储备粮油,只要能证明所储粮油确属政府储备粮油,并在帐目上能够划分清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字[1996]68号文件精神免征营业税,否则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农民超标粮时扣留粮款是否征税问题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农民超过收购标准的粮食时,扣留了部分粮款作为潮粮整晒费,其扣留的这部分粮款,实际上是减少了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收购成本,增加了整晒费用,并未取得实质性收入,因此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利润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务院关天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1998年6月1日以后,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粮食企业要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尤其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还本期限内,以经营利润逐步归还亏损挂帐的本金,此条规定中提到的经营利润是指税前利润,可首先用于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挂帐亏损,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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