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391
  • Tax100会员 28109
查看: 547|回复: 0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0〕10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489
2020-6-14 10: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pLF/n8zWNrNMGY/G9XdRJ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2000〕109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0〕10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0-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0〕109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预提的大修理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允许在发生当期据实扣除。
  二、企业被查补的流转税(不含增值税)、地方税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按照该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区选择呼市、包头、赤峰、及直属征收局所管的部分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纳税时要附送由税务师事务所出据的有中国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证明,具体选择企业的类型或户数及审核项目内容范围均由税务师事务所与有关盟市地方税务局协商而定。对税务题事务所出据的审核证明,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而不能作为审核扣除事项最终的证明资料,并且税务师事务所应对其出据的审核证明承担法律责任。
  

2000年10月26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