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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0〕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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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4 10: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z2KXg45jqBPQLYpKikn+U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所函〔2000〕44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0〕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0〕4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权限,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8]100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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