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预提所得税集中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2001〕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全区预提所得税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集中征收管理。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预提所得税集中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