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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津税函[2018]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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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税函[2018]2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津税函[2018]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7-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税函[2018]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税函[2018]21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26日
  市局系统各征管单位(不发原车购税分局):
  按照税务总局有关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文件规定,市局针对我市社会公众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服务的需求,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代开发票服务质量,同时减轻基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工作量,现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工作(不含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汇总代开发票范围
   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所列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外,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提供应税服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受票方可代纳税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1.受票方已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
   2.受票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每个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对上述代开发票申请,税务机关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应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相关模块,受理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自然人提供应税服务汇总代开”字样,按照每个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分别确定其是否享受免税政策,且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受票方应将纳税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二、自然人代开发票地点
   自然人取得应税收入(销售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除外)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含汇总代开),由应税行为发生地税务机关受理;应税行为发生在外省市的,由纳税人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
   三、委托代办代开发票
   对纳税人委托其他人代办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不含汇总代开),代办人出具委托人签字盖章的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且申请资料符合相关要求的,税务机关受理代开发票。
   四、代开发票加盖印章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含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税务机关需在发票全部联次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纳税人不需加盖发票专用章;自然人之外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不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纳税人需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单位按照附件式样自行刻制,按照实际需求确定配发数量,按照上述要求规范使用。各单位应责成专人加强管理,避免印章丢失或被盗用。
   五、优化服务与风险防控并重
   各单位要本着务实便捷原则,不断优化代开发票服务,对纳税人应税收入超出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的,不得随意拒绝受理代开;要对不法分子加强震慑,防范税收风险,对申办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和代办人员(含汇总代开和网上申办方式),办理时均应先行验证实名信息(委托代办的委托方不需本人到税务机关,但仍需验证有效身份证件),对验证不符的不得受理代开。在代开发票的同时,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对代开发票收入明显不符合行业经营逻辑或存在其他风险疑点的,应暂停受理代开,立即移交相关部门开展风险核查并告知纳税人相关情况。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局于2016年6月1日在内网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对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紧急通知》停止执行。
   附件: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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