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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颖言税] 捐赠的全税种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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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8 16: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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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小颖言税
标题: 捐赠的全税种思维导图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17 06:2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kyMTU2MA==&mid=2247526812&idx=1&sn=396272bbd3616456f78c018be1def936&chksm=9ba8562bacdfdf3d669bbaabc18917c531ab6b0fc718c864b1b89c8e43091aeaf7cdc373eb6e#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一、捐赠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捐赠的增值税处理
三、捐赠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四、捐赠的其他税费处理

一、捐赠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内扣除。注意,有结转部分时,应先扣以前年度结转,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除限额扣除外,还存在全额扣除,全额扣除一般存在时间限制,而且是针对特定的事项,比如2020.1.1~2021.3.3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可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可全额扣除。
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但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股权捐赠是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捐赠需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公益捐赠进行避税或转移利润,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捐赠转移利润避税,税法规定直接捐赠不予扣除。
此外,税前扣除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小例子:
某企业2020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通过县政府向希望小学捐赠了自产产品一批,该批产品公允价值(不含税)120万元,成本100万元,企业已将成本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增值税税率为13%。
解析:
(一)会计处理:
1. 捐赠发生时
借: 营业外支出 115.6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
提示:这里贷方记库存商品,而不是做收入,因为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没有现金流入,不符合收入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但是注意计算销项税额时,是以视同销售收入为基础来计算。

2. 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当年税前扣除限额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捐赠扣除结转)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 以后年度扣除2020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时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企业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2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

2.税前扣除限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该企业2020年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36万元。

3.捐赠支出应为公允价值
捐赠支出为何不是账面价值,而是公允价值?已经确认过了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又对捐赠支出进行调增是否重复?
将捐赠业务拆成分两步走就不难理解了,第一步,将用于捐赠的自产产品卖了135.6万元(=120+120×13%),这时需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20万元和主营业务成本100万元;第二步,用卖掉的钱135.6万元去捐赠,将支出的135.6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并将《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填报说明中“账载金额”的描述中去掉了“会计核算”几个字,如第8行第1列对应的原填写说明为““账载金额”:填报本年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现在改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4.计算
(1)捐赠税收支出(申报口径)=120+120×13%=135.6万元;
(2)捐赠账面支出=100+120×13%=115.6万元;
(3)捐赠扣除限额=300×12%=36万元;
(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5.6-36=99.6万元;
(5)视同销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120-100=20万元;
(6)调增捐赠支出2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这样捐赠的税收支出是135.6万元,同时需要调增135.6-36=99.6万元。
  在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202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0+20+99.6-20)×25%=99.9万元。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99.6万元,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即可结转2021年,2022年,2023年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本例中单位简化为:万元,实际工作请按规定填写)。
1.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2.填写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3.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该表30行与视同销售5010表最终抵消



文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6. 财税〔2018〕119号(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9.《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
10.《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9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2号)
12.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3.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14.《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31号(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1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
1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18.《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19.《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2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红十字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二、捐赠的增值税处理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外捐赠,一般分为货币性捐赠和非货币资产捐赠,货币捐赠不涉及增值税问题。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如捐赠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其他个人(自然人)的非货币资产捐赠,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捐赠的特殊规定目前主要包括三类,一类是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等灾后恢复重建,财政部、国家税务出台的系列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第二类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三类是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进口物资和设备用于捐赠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首先,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其次,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根据不同情形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再次,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5.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7. 财税〔2018〕119号(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9. 财税〔2019〕6号 (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2号)
11.  《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12.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13.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4.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16.《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三、捐赠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目前可以全额扣除的包括个人向教育事业、民办养老机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受灾地区、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红十字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等。
个人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个人捐赠也应取得捐赠票据或《非税一般收入缴款书》,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需要注意的是,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小例子:
小张中了彩票,获得奖金500万元,将其中300万元捐赠给慈善机构用于济困救灾,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实施以前,计算方法如下: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可以扣除500×30%=150万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500-150)×20%=350×20%=70万元;如果小张通过红十字会捐的,可以全额扣除,只需要交个人所得税(500-300)×20%=40万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实施以后,居民个人可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以便做出最为有利的税收安排。

李某将一套原值100万元,市场价300万元的商业房产向某县人民政府民政局捐赠用于扶贫济困,假设当期李某取得综合所得500万元,李某选择捐赠扣除优先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现在有两种方案:
方案一:直接通过民政局捐赠房屋
方案二:先销售房屋之后再进行捐赠(除个税不考虑其他税种)
(一)直接捐房:按原值确定金额为100万,500×30%=15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应纳个税=(500-100)×45%-18.192=161.808(万元)
(二)卖房捐钱:房子卖了300万,将300万通过民政局捐赠
1.确认财产转让所得200万(300-100),财产转让所得限额60万;综合所得500万,综合所得捐赠扣除限额150万,合计可扣除的捐赠限额为210万。
2.综合所得应纳个税=(500-150)×45%-18.192=139.308(万元)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税=(300-100-60)×20%=28(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167.308(万元)
结论:方案一应纳税额低于方案二5.5万元。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项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纳税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等)
依据:财税〔2008〕104号财税〔2010〕107号财税〔2013〕58号财税〔2015〕27号
9.《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第六条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11. 财税〔2018〕119号(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
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2号)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14.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15.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1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17.《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1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19.《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
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1.《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四、捐赠的其他税费处理


(一)印花税
赠与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印花税法》)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二)土地增值税
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赠与”是指如下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财税字〔1995〕48号
(三)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9.财税字〔1995〕48号(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
10.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11.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112号)
12.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3. 财税〔2018〕119号(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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