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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成立第三税务分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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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成立第三税务分局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8-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成立第三税务分局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成立第三税务分局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8月16日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成立第三税务分局,现就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于2018年8月16日正式挂牌成立,办公地址为: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2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属于市级固定收入的行业或企业税收、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彩票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承担相关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日常征收服务事项。
  三、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挂牌后,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原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原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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