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工会法》计提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前扣除问题必须使用合法工会经费专用票据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内工发〔2001〕8号
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会(含产业工会)、财政税务审计所,各基层工会委员会、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全区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列入成本的费用(管理费用)和国家预算安排的资金,税前按照《工会法》计提工会经费及筹备金,预算安排资金形成工资总额所计提的工会经费,必须附有合法工会经费专用收款收据。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0]56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工会经费专用收款收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由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开具,是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工会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工会财务部门,在检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纳税、企业成本费用(管理费用)税前列支中,计提的工会经费(筹备金),行政事业单位零级预算安排资金形成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必须附有合法的工会经费收款专用收据;计提工会经费(筹备金)按税法规定税前列入企业成本费用(管理费用)。
二、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工会法》及《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筹备金),按全国总工会、自治区总工会规定的经费分成比例,上解的经费和留用的经费均应凭各级工会开具全区统一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计提工会经费(筹备金)列入企业税前成本费用(管理费用)之中;行政事业单位保证预算安排资金计提工会经费,不得多提、少提工会经费(筹备金),挪用预算核定的工会经费,偷税漏税。基层工会委员会享有社团法人资格,必须依法将工会经费(筹备金)拨交给各级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无财务机构由各单位行政财务代管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必须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及其上级工会组织规定的比例上解工会经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工会组织必须依法开具《工会经费专用收款收据》。
三、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所依法计提的工会经费(筹备金),是全国、全区、全体广大职工群众的活动经费,是按照有关规定比例分配到各级工会组织的活动经费,是行政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安排、企业税前让利依法保证的活动经费。国家预算科目及企业会计制度都规定有工会经费列支科目,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筹备金),经检查发现如有截留、挪用现象,按违纪处理,追究行政领导及财务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扣缴滞纳金。
四、由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会经费专用票据,自印发文件之日起继续在全区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和自治区工会经费专用收款收据共同使用。依据《工会法》所确定的工会经费来源之一的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会事业单位收费专用收据,所涉及国家税收有关政策规定的,依法纳税后,作为各单位合法原始凭证,此票据只限于各级工会组织使用。工会往来票据只限于各级工会组织内部使用。
五、各级财政、税务、审计、工会财务部门,在依法检查中,发现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有截留、挪用、多提、少提或不提工会经费(筹备金)的,要按违纪处理,并报告上级工会组织。上级工会组织有权没收这部分违纪金额,并按违纪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励金,奖励给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的检查人员。此规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工会经费专用收款收据票样(略)
2、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往来结算票据票样(略)
3、内蒙古自治区工会事业单位收费专用收据票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