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预提所得税全区集中征收后税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2001〕24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辖内各盟市中心支行: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01年起,我区境内外国企业所得税中的预提所得税作为自治区级固定预算收入,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集中征收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提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内财预[2001]215号)规定,预算科目使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4类“企业所得税” 0485款“港澳台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048507项“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科目。现就有关税款缴库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呼和浩特市市区范围内扣缴义务人需缴纳预提所得税的,直接到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办理申报手续,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受理后出具“税收缴款书”交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手续,收款金库:人行呼市中心支库(65),预算级次:自治区级;购付汇所需税务凭证可到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办理。
二、其他盟市、计划单列市及呼市所辖旗县范围内扣缴义务人需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出具“税收缴款书”交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持“税收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缴人国库。购付汇所需税务凭证可到所在盟市、计划单列市主管涉外税收业务的国税机关办理。
三、2001年4月1日之前已缴库的预提所得税款,不作调库处理。
四、关于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和国库对税款的核算和统计问题,国税机关在统计核算时要明细到“项”,该项下若含有其他收入时还须单独注明“预提所得税”数。国库核算要明细到“款”。
五、“为了便于准确统计全区预提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额,全区各主管国税机关在每笔预提所得税征收入库后,要及时将“税收缴款书”第四联复印件函寄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