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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关于印花税首季征期申报的相关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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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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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21: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松江税务
标题: 【温馨提醒】关于印花税首季征期申报的相关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E4ODEzMA==&mid=2650903087&idx=1&sn=9dbe630bbbc538d485e1fa0bade63c6e&chksm=85359f22b24216342dedd205296eed8e2dcefe9cb340a62089c681bf0c9ad4ed84a6413364a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12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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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首季
征期申报
相关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202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正式实行,10月迎来印花税首个季度征期,根据《印花税法》以及《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将申报事项提醒如下:


1
纳税期限
(一)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2
申报提示
(一)按期申报
按期申报(按季/按年)的纳税人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本次征期,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10月25日前完成印花税申报。
按期申报(按季/按年)的,在申报前需存在对应征收品目的税种认定。税务机关已根据前期申报情况批量增加了印花税税种认定,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用户中心-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查询”模块查询现有印花税认定情况,需要新增/修改税种认定的,可联系专管员处理。
税种认定后,季度/年度对应的申报期均需按时申报,否则会存在逾期未申报记录。

注意
(1)存在多个征收品目认定信息的(比如:认定了“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两个征收品目),每个征收品目均需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并申报。
(2)当期未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的,也需要进行申报。

(二)按次申报
按次申报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逾期将产生滞纳金。按次申报的无需进行税种认定(代扣代缴除外)。


相关链接
《印花税法》实施后,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最新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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