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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买卖不同货物,能否合并填写印花税应税凭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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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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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21: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买卖不同货物,能否合并填写印花税应税凭证名称?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49230&idx=4&sn=f51633c5dd45608222274c78cffe2a8e&chksm=88bcdc15bfcb5503c2e5d2e4fa5e70be99dd0e7fb384e23d2f2a081642a80d90c6290d90f5c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14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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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牛
企业发生不同货物的买卖行为(如:货物A和B),采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时,能否把不同的货物合并为一行填写“应税凭证名称”?



坐席小妹

答: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因此,原则上可以将不同货物合并一行体现在“应税凭证名称”,可根据合同内容汇总填写应税凭证名称。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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