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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话《指引》——境外直接投资篇(总第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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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10-14 19: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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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滨海税务
标题:
“你问我答”话《指引》——境外直接投资篇(总第十三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NTc1NTU4Mg==&mid=2247554241&idx=4&sn=e5d76d1047ff450c7b4c1407c5fd9cbc&chksm=fd1c1090ca6b9986e0a6c7abf22dd112751d282ae2b6318f0a6c5989d84b3ff9903a5584c33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11 15:30
二维码:
-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积极推动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走出去”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110个税收协定(安排、协议)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共性涉税问题,编制了《“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年修订版)。
为方便纳税人学习《“走出去”税收指引》,天津市税务局将分不同专题版块推出《你问我答话〈指引〉》,希望能为“走出去”纳税人进一步学习掌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提供帮助。
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应对在本机构开立的所有账户进行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记录并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相关信息。
根据账户持有人的不同,金融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又以2017年6月30日为时间点进一步划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每种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均有所不同。
金融机构在执行相应的尽职调查程序后,应每年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持有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国家税务总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
从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需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额外的声明文件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如果上述个人和机构前期已经开立了账户,2017年7月1日之后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时,大部分情况下无需进行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由金融机构根据留存资料来确认。
问:
我公司是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我公司的账户信息将被报送和交换吗?
答:
账户持有人为中国税收居民的,我国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也不会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账户持有企业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其中国境内的账户信息将会交换给相应的境外税收居民国(地区),其境外的账户信息也将会交换给国家税务总局。
问:
我公司是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在境外开立账户应注意什么?
答:
在已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设立的金融机构,都需要识别非居民账户,并向所在地税务当局报送账户相关信息。我国税收居民企业在这些国家(地区)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提供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包括我国纳税人识别号。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自2015年10月起,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由于金融机构可能需要核验账户持有人记载纳税人识别号相关证件,我国居民企业在境外开立账户请带好税务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
欢迎访问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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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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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话《指引》——境外直接投资篇(总第九期)
“你问我答”话《指引》——境外直接投资篇(总第十期)
“你问我答”话《指引》——境外直接投资篇(总第十一期)
“你问我答”话《指引》——境外直接投资篇(总第十二期)
来源: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天津税务
编发:天津滨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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