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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1〕2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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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4 10: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XVSzFAOq6y/wTSRL4K89M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所函〔2001〕2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1〕2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1〕2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是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月在我区成立的,是该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国有企业,并将随着业务的拓展该公司在我区各盟市逐步设立分公司。
  对已设立分公司的盟市,所在地方管国税机关要加强与企业之间的工作联系,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8]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0]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0]62号)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准确、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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