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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10〕658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石油分公司哈密辖区内新增加油站纳入增值税汇总核算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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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4 10: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5283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10〕65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10〕658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石油分公司哈密辖区内新增加油站纳入增值税汇总核算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0-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石油分公司哈密辖区内新增加油站纳入增值税汇总核算的批复
新国税办〔2010〕658号

哈密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哈密石油分公司第二加油站增值税实行汇总核算属地缴纳管理办法的请示》(哈国税发〔2010〕42号)和《关于增加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哈密石油分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单位的请示》(哈国税发〔2010〕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哈密石油分公司第一加油站(税务登记号码:652222552432047,经营地址:哈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天山路52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哈密石油分公司第二加油站(税务登记号码:652201552431992,经营地址:哈密市石材加工园北侧)纳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新疆分公司及所属企业汇总纳税单位中,按照《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新疆分公司及所属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新国税发〔2009〕140号)规定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经协商企业与你局意见,上述两个加油站汇总缴纳增值税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期)。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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