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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外贸企业一定要注意供货商这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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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18:3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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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外贸企业一定要注意供货商这个风险!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13 07:4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30170&idx=1&sn=474c2f23b92ef3c7522108688f73f52e&chksm=f2c74682c5b0cf9416e3c614aae846d5c59738d7450e2bdae0c9cd9d3665d88d8cb2e4d8df7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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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11 09:05:36来源: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广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须对涉及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于2022年8月31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税番税税通〔2022〕71204号)至你单位,因无人签收被退件。经实地核查,发现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
2022年10月10日
  来源:税乎网 广州市税务局
老王注:采购时一定要问清楚啊,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或者是委托加工的,最好合同里约定下。否则一旦函调发现供货商没说实话那完蛋了!

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九)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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