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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项困难减免政策解读请您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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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17: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淮南税务
标题: 这一项困难减免政策解读请您查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zM1OTMxNw==&mid=2651952080&idx=1&sn=964b894754df3e477281743643c80925&chksm=809a6deab7ede4fc6b4d70271addecd7b4c67c7b7aaa00326b6940519443db0af9feace20f7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14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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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减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22第4号)(下称《公告》),明确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享受困难减免。让我们来看看具体有哪些内容吧~




政策内容


适用情形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城市建设、环境整治等,土地、房产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全面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的;

(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房产闲置不用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

限制条件
01
不予享受

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享受困难减免。
02
不得超过
纳税人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减免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应纳税额。

1、第一项(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得超过减免年度发生的实际损失。

2、第二项(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减免年度发生的实际亏损额。
03
不属于、不包括
1、第三项(因城市建设、环境整治等,土地、房产不能正常使用的)规定的土地、房产,为受到城市建设、环境整治等特殊原因影响,且不属于纳税人过错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土地、房产。

2、第四项(全面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的)规定的土地、房产,不包括开业后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

3、第五项(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房产闲置不用的)所称“关闭”,不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情形;所称“破产”,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




办理流程

困难减免的情形已经介绍完毕,如果您想要切实享受这项政策,应该怎么做呢?

材料准备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不动产的相关资料;

(四)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

请注意: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提出申请
01
申请时间
纳税人可以于每年9月30日前,集中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一年度困难减免申请。

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纳税人仍可对以前年度提出困难减免申请。

存在前述第(一)项情形(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申请当期困难减免
02
办理渠道
困难减免申请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03
办理期限
困难减免核准由县级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原则上按年审核,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温馨提示
《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公告》不一致的按《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前已办结的困难减免不再调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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